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法律依据:《票据法》第七十三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票据法》第七十四条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票据法》第七十五条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票据法》第七十六条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