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债务追讨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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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
我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唯一的商品房拍卖,还需要给他预留5-8年的租金吗?
自2015年5月5日起,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预留的租金标准为:15平方米x人数(被执行人+被扶养人)x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x5到8年。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此以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也可以拍卖了。根据该规定第三款的规定,如果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需满足两个条件之一:1、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2、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完成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完成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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