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合伙企业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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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两个人合伙做买卖一方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钱挪用其他违法行为
合伙人在我不知情情况下将财产变卖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人在其他合伙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合伙财产变卖的,是属于侵占合伙财产的行为,应将合伙财产退还合伙企业,造成合伙人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人在其他合伙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合伙财产变卖的,是属于侵占合伙财产的行为,应将合伙财产退还合伙企业,造成合伙人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退伙如何处理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退伙如何处理合伙企业财产在合伙人退伙时,该如何处理合伙企业财产,在《合伙企业法》中,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了。在合伙人退伙时,该如何处理合伙企业财产,在《合伙企业法》中,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了。1、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1、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2、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2、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这时,一般会出现以下情况:这时,一般会出现以下情况:(1)退伙时,经结算,企业的现实财产少于原始出资的,按现实财产折算的份额返还退伙人;(1)退伙时,经结算,企业的现实财产少于原始出资的,按现实财产折算的份额返还退伙人;(2)企业经营持平的,将原始出资财产返还退伙人;(2)企业经营持平的,将原始出资财产返还退伙人;(3)企业经营有盈利的,要连同退伙人原始出资和应分得的收益一起返还退伙人。(3)企业经营有盈利的,要连同退伙人原始出资和应分得的收益一起返还退伙人。需要注意的是,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在退还相应财产时,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需要注意的是,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在退还相应财产时,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3、合伙企业债务作为企业的“负资产”,合伙人退伙时,同样需要需要合理分担。3、合伙企业债务作为企业的“负资产”,合伙人退伙时,同样需要需要合理分担。当合伙企业资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时,一般可如下处理:当合伙企业资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时,一般可如下处理:(1)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债务;(1)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债务;(2)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2)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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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在合伙经营中偷偷拿走了钱怎么办?
法律分析:合伙人偷钱也是盗窃做法,要根据数额来确定做法的性质可否构成犯罪,涉嫌构成盗窃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他人财物达不到刑法立案追诉准则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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