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无偿转让财产,如果涉及到债务人的财产可以撤销。但是该行为必须发生在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一年内,管理人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