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县投融资法律问答

陵水县
投融资
借用附属公司资质开发。自己投资的钱。是挪用资金吗?
你说的这个问题,属于挪用资金的问题。1、不知道你说的“合伙企业”是什么形态;如果是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或者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那么,其他合伙人或者出资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私自将单位的资金挪用去搞工程,长期不归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根据现行的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单位资金具备如下情形之一的,就会构成涉嫌挪用资金罪——(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律依据:《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3、你说的情形,建议你咨询专业律师或者司法机关,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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