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网络侵权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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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
前男友把我的私人照片发到朋友圈怎么办,能报警吗?
前男友发布自己私照可以报警。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别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利用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前男友有自己私照的,自己可以与前男友协商删除,协商后不删除的,报警处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别人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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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网上发我的个人信息和身份证照片怎么办?
发别人身份证照片违法。网上公布他人身份证及个人信息是违法的,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被侵犯隐私权可以向法院起诉,严重的话会追究刑事责任。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另外,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乱发别人照片,可能侵犯公民肖像权。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如果身份证被公布在网络上,并且相关的信息已经被泄露了是会涉及到侵权的,这样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可能会被他人进行起诉。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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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的照片在QQ群上随机分发,我该怎么办?
将他人照片用软件处理后制成表情包在群内进行转发的行为,没有经过你的允许,对方已经构成侵权,你可以要求他停止侵害。但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需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如: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的;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受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公开披露受害人的隐私,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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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自己的QQ号给自己发黄色视频是违法的
发黄色视频是违法的,但是不涉及犯罪,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书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片。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综上,您先判断网络上的视频的性质,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再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犯罪行为还是属于应当行政处罚的行为,亦或者不属于淫秽物品不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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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伴侣在网恋期间互相看隐私违法吗?但都是未成年人
情侣之间拍的隐私犯法吗是否违法要看拍摄的内容、拍摄方式(比如偷拍),以及是否有公布出去。是否违法要看拍摄的内容、拍摄方式(比如偷拍),以及是否有公布出去。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刑法》《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可分为以下十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可分为以下十类(一)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一)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二)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二)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三)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三)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四)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四)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五)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五)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六)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六)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七)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七)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八)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八)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九)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九)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十)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十)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相关法条相关法条《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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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样才能删除我在法律事务上的在线咨询和注册问题,因为我的家人担心被发现而使用电脑。
法律分析:自己无法删除,但是可以尝试以下两种方法:1、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如果符合不应当公示的情形时,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法官,要求其不予公示;如果属于应当公示的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将身份信息、住址删除;2、提交书面的判决不予公示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说明不应当公示的理由,要求法院撤回,至少申请法院将身份信息、住址删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第六条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第八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第九条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第十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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