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条件有: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2、保险合同因全部履行,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仅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4、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5、保险合同经协商解除或出现法定事由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