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工作上的仲裁后,公司必须向我支付15万日元的赔偿金。公司没有给予期限。然后,我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半年后公司也没有钱。打了很多电话。法院只是说等也没办法。我该怎么执行制度,半年后公司也没有给我
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