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认定是指行为人在存在火险隐患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的改正措施通知致使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