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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水管房爆裂,物业不理,起诉我交物业费。我该怎么办?
居民与物业水费物业费纠纷发生后可以采取的纠纷处理办法包括协商、仲裁、起诉等。需要注意的是,若是想要采取仲裁的方式来处理因水费、物业费引起的物业纠纷,在提出仲裁请求之前需要判断一下是否与物业公司签署了仲裁协议,对于没有签署的情形不得仲裁。一、物业投诉流程:1、向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投诉,该办事处负有监督其行为的义务。2、向当地房屋管理局的物管处投诉,后者是专门处理与物业有关的事务。3、将物业公司的不良行为暴露于媒体或网络平台。4、打电话给当地部门投诉。二、物业投诉条件:1、当事人各方自选协商和解;2、各方当事人请求第三人调解,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调解。3、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4、司法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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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被借钱,只有微信转账记录怎么办?
只有微信转账记录,如果该记录是真实的、合法的,且能够证明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则债权人可以起诉要回钱。但除微信转账记录外,债权人还可以依法收集借据、收据等其他的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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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房屋。请问索赔有多合理?
法律分析:农村拆房赔偿是对被拆除房屋的人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这个也是对被拆除房屋的人的一种弥补方式。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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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撞我车折旧费对方不给怎么办?
车被撞了折损费不给的处理方法如下:1、保险公司不理赔,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投诉,或者仲裁,如果都不能解决的话,可以起诉;2、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3、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4、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保险不赔偿的情形有哪些1、车撞自家人不赔,第三者责任险只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害;2、收费停车场丢车不赔,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者营业性维修厂被盗,保险公司都不负赔偿责任;3、车内物品丢失不赔,根据保险产品的保险范围规定,盗抢险的赔偿范围仅仅是车辆本身,而不包括车内的物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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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辞退了,该怎么办?
没有签劳动合同就被辞退了怎么办法律分析: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请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公司和经济补偿。1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后,还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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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给交警的联系号码不对,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对方联系不上怎么办1、交通事故对方联系不上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联系不到对方时,可以寻求交警部门的帮助,通过交警来联系到对方;(2)也可以等待对方主动联系;(3)或者是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责任书,先行找保险公司理赔。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交通事故理赔费用有哪些1、人身损害的保险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因伤致残的保险赔偿。相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来说,因伤致残的保险赔偿项目还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如果是受害人死亡的,还需要进一步赔偿: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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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五保户监护人,现在不想做可以改变吗?
监护权不可以随意变更,在以下情况下才可以变更:1、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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