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行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法律适用性,即行政确认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职权性,即由有权的行政机关等依职权作出确认;客观性,即作出行政确认这一行为必须公正、客观;以及结果确认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