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民事法律法律问答

酒泉
民事法律
婚姻即将走到尽头,牵扯到财产问题,财产怎样损失压缩到最小化
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按照如下方式处理:一、双方协商处理;二、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来判决;三、对于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对家庭付出多的一方应当获得补偿。同时,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如果在离婚时发现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金昌法律问答顾问
金昌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0人看过
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