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土地纠纷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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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
我把农药放在自己的土地上,责任怎么定
需要看具体的情况确定,如是故意下毒,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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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土地证的土地被侵占怎么办?
法律分析:土地被侵占怎么办:1、土地被侵占的,可以直接要求侵占人返还非法侵占的土地;如果侵占人拒不返还,可以到法院起诉追回。土地被他人侵占,可以作为原告提出起诉,要写好起诉状。诉状要有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地址。如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所谓诉讼请求,即要求解决的问题,比如本案中可以写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判、赔偿多少钱等。3、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时的年、月、日,诉状并要有原告的签名和盖章。还要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应的副本(除正本外,多一个被告增加一份即一个被告二份,二个被告三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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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户籍土地还能确认权利吗?
土地确权非转农户口可以确权吗?需要提供什么手续?户籍由农业变更为非农业后,要确认原农村土地所有权,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一是户籍迁出时,您的承包土地仍在合同期内;一是你的户籍是在一个小镇上,而不是一个划分了地区的城市;因为根据我国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在承包期内,如果家庭将户籍迁出设区的城市,他们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退还给用人单位,但如果他们迁入小城镇,他们仍然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三农”宅基地问题,传统情况如下:1、村民委员会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与村集体签订放弃协议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撤销。2、部分成员迁往设区的城市或集体迁往不设区的城镇,除非农民自动放弃家园,否则无法收回。3、集体迁入设区的城市,应当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依法确认并登记宅基地的权利。4、农民和华侨在农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也可以在村集体颁发证书后依法确认,但土地证书将标注为“非农民集体成员”。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小镇定居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全家在承包期内迁入小镇定居的,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承包人意愿流转,并按原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确认其权利并出具证明;但是,已经进城并退出承包地的,或者已经因退出承包地获得相关经济补偿的,不具备依法办理土地确权登记证明的资格,即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省份的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户籍已转移到地级以上城市的农民仍保留着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河北省;河北省明确规定,对于已迁入户籍城市的居民,如何处理其承包土地,应根据其个人意愿,不得强行或变相收回。农村土地,无论是对于户籍仍在农村的农民还是户籍已迁出农村的居民来说,意义重大,更不用说价值问题,至少是对家乡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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