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行政法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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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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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可以取保候审情形的,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起算时间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之日起计算,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是由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会再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会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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