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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为别人偷的塑料瓶车的人给了他400美元,后来他有可能自首了吗?

综合法律 2020-03-21 06: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新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一般自首的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其中“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条件。
    “归案之前”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投案行为通常实行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发觉之前;或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的情况下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投案;
    (3)在犯罪事实还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
    (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自动投案;
    (5)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
    (6)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7)实践中“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8)被采取强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
    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具体区别到什么程度, 要结合具体情节,如家人的态度,是否多次盗窃及其它。
  • 按照两高对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属于盗窃“数额较大”。量刑标准在刑法中有规定。【一】两高的司法解释:n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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