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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2年了,如今能够 单方面规定改动离婚协议书吗

离婚 2020-03-22 13: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对涉及财产的协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变更:
      
    1、双方是协议离婚;
      
    2、在1年内提出;
      
    3、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变更,当然,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反悔的,可于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不过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到公证机构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如果想要更改协议,只有两种办法:
      一是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
      二是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也是可以进行更改。
  •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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