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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市级医院门诊有评定伤残等级的管理权限和组织吗?

保险纠纷 2020-03-19 16: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怎么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  发生交通事故后,鉴定机构的选择很关键,因为伤残级别直接决定了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间接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可以说,伤残差一个级别,赔偿款就会有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的差距。如何选择鉴定机构,有很多讲究:  首先要选择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即,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能被法院认可。  其次,最关键的,就是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选择对我们有利的鉴定机构。把握好这一点,不是只看法律规定就能知道的,这完全是建立在是需要大量案件实践基础上。有经验的律师能在法律框架内大量实践基础上把握好这两点,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二、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划分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一级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3、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4、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5、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4、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八级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活动受限;  
    3、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5、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级  
    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4、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 申请认定工伤,认定工伤后申请评残,评残后申请仲裁,要求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辅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具体数额需要具体计算
  • 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待遇,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伤残等级的方式是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给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或个人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在15日内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对于工伤待遇的项目与数额有着重要影响。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问题,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发生工伤后,劳动者的伤残程度按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鉴定结论的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论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工伤引起争议进入劳动仲裁程序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伤残程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作出裁决;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委托鉴定结论不服的,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无权擅自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三、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属法定的鉴定部门。因此,法院在审理工伤争议案件中,对于劳动者伤残程度问题,应当委托法定的鉴定部门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不应另行委托其他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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