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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我2018年2月4号合同书满期,企业沒有要我续签,一直工作到2月9号放假了过年,假期结束2月28日工作,上升3月4号,不愿做了,工厂有权利停缴二月份的个人社保吗?

综合法律 2020-03-19 06: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能解雇合同期满的怀孕女工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说用人单位将“三期”女职工辞退的,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会依法确认为无效行为。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
    晚育(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天,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子证》增加35天,如难产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15天。
    综上,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雇合同期限届满的怀孕女工的,如用人单位欲与怀孕女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于劳动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顺延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后,方可解除。
    如当事人因劳动纠纷涉诉,可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一般来说,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情形包括: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1、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提出不续签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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