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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工程因不在家,就叫别人(关系比较特别)代做,但并没有给他授权委托书,结果他就代替我在合同上签我的名字,完工后,他隐瞒我开假发票报账,发票上收款人是我的名字,身份证号码也是我的,银行帐号是他用我的身份证新开的户头,一切签字都是他用我的名字签的,但我没有拿过一分钱(我一直在外地中间也没回来过)。请问:这样的签字有效吗?既然一切手续都是我的名字,我可不可以要求他将工程款返回由我处理,如果税务局查出我有责任吗?

房产纠纷 2018-08-30 21: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应该写: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有权进行和解,有权提起反诉或者上诉。n《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n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n
  • 委托代理合同有如下法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
    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做反对表示的,视为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8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49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限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综上,未经别人同意代替别人签字,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不对该签字行为追认,则由签字之人,对自己的签字行为承担责任。
    反之,则由被代理人对该签字承担责任订立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就该事件而言,道理相同或类似只是,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字订立的合同,如果在订立合同过程之中,行为人虽然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但是出具了其他足以让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证据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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