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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住宅小区,现阶段沒有收物业管理费,收四个轮小车停车场费。但物业管理职责统统在做,例如大门口有保安人员,维护保养电梯轿厢等;但大门口楼底下老年人的三轮电动车经常被偷,是不是能够告物业管理申请办理赔付??回迁住宅小区,现阶段沒有收物业管理费,收四个轮小车停车场费。但物业管理职责统统在做,例如大门口有保安人员,维护保养电梯轿厢等;但大门口楼底下老年人的三轮电动车经常被偷,是不是能够告物业管理申请办理赔付

物业管理合同 2020-03-18 10: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纳入小区规划,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主题建筑来说,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2、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住宅区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也就是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设停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居民车辆有地方停放,再直接一点说,这些停车位是供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使用的。可见,住宅小区停车位具有规划性和专用性。即使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时,也无权因小区业主暂时无力购买或不需购买停车位而擅自将多余车位对外出售。
  • 您好,律师认为,业主交纳服务费用的依据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阅的《物业服务合同》。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
    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 小区地下停车位物权到底该归谁?如果有权出售或者出租,那事先它的产权就是清晰的,这时它的所有权是归开发商的。
    也有些个别情况,业主在买房的时候公摊面积可能已包括了车库车位的公摊,如果能拿出这部分的书面证据,那这部分所有权肯定是归业主所有。
    国家的物权法和很多地方法规都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些开发商以为按照法律的规定书面通知了业主,且在有关的地方进行了公示,就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并可以把车库车位卖给小区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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