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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中被首要犯罪分子胁迫因判什么

损害赔偿 2020-03-26 12: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依据刑法28条的规定,胁从犯罪的,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免于处罚,由司法机关认定其是否构成胁从犯,是按照胁从犯还是按照罪犯处理。以及胁从犯罪的犯罪后果、社会恶劣影响,是否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等各方面情形,在上述法定原则内,结合案情及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相应的不起诉决定或免于处罚、从轻处罚的判决。
    2、如果“胁从犯”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之前,仅是受到主犯的言语威胁,尚未构成生命威胁的,难以被认定为“胁从犯”,应当会被认定为犯罪。对于胁从犯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刑法28条的规定并非十分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方、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社会恶劣影响、犯罪后果等方面因素的认知而决定的。
    3、对于造成受害人死亡、重伤等十分严重犯罪后果的,应当追究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的时候,充分考虑其受到胁迫的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这类犯罪后果相当严重的罪行,如果仅因胁从犯受到了生命威胁,就免于处罚,无法体现“罪”与“罚”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与刑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8条
  • 聚众淫乱罪中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
    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
    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
    (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
    (2)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
    (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   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
    (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
    (2)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
    (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 犯人已经被定罪的,不能叫做犯罪嫌疑人,而应该称为罪犯或犯人。
      根据法律规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由法院来判决,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前,不能认定此人构成犯罪,而内能说是涉嫌犯罪。
    所以在法院判决前,应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理时则称为被告人)。
      但是,如果你所述“定罪”仅是指当事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那不能称为被“定罪”,而仅仅是涉嫌犯罪,所以应该称为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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