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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与4月14日与开发商签署了房屋认购书,缴纳2万元定金(将4月3日交的诚意金转为定金)。但是万万没有料到的是仅隔一天,也就是4月15日晚我从网上看到了国务院出台了要求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不能地域50%,最低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等等一系列新政策。由于我购买的是别墅,首付提高后我的资金压力和还贷压力一下子增加很多,大大超出了我的资金预算和资金支付能力,请问这种情况算是不可抗力吗?我能退回定金吗?
开发商要求我们签署认购书后3天内去签署《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可是我们在签署认购书的现场,开发商根本就没有公示这份即将签署的买没合同样本,向他们索要时,售楼人员说他们销售现场没有合同,都在城里的售楼处里,签署合同缴纳首付款全部在城里。在我们根本不知道合同的内容条款的情况下,胁迫我们在3天之内签署合同,否则开盘的优惠和VIP卡优惠作废,签订合同定金抵作房款,不签订合同视为违约定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我很想知道,在这种情形下,我能否退回定金?以上所述能成为退还定金的理由吗?
万分火急,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8-30 2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合同约定处理,一般定金不能退。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违约定金不退,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如果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便是无效的。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却进行预售,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您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定金。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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