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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审判是离婚,三个月,我可以上诉,还有效吗?

离婚 2020-03-28 20: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离婚诉讼中,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不服或者有疑义可以提出上诉。同时,二审程序是以一审裁判为基点,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的裁判。
    具体结果还要根据起诉方的证据决定,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法院审判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具体的认定标准是: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而是程序要件,经调解无效。
    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占主导地位,而调解无效,仅仅处于辅助地位。因此,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婚姻法坚持诉讼离婚的唯一法定条件,即破裂主义原则。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在中级法院的准许撤诉裁定送达后,诉讼程序即终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法院受理上诉后,当事人向二审法院撤回上诉的,经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并送达后,二审法院的裁定即生效,原一审法院的判决也生效。
    如果一审判决准许离婚的,则在二审法院裁定撤回上诉后,判决即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合法解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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