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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生孕上户籍到女性也要交罚款嘛?河南省的

海事海商 2020-03-23 23: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需要对该生育子女的男女(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依法执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也就是你所说的罚款)。未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不同于“未婚生育”),明显违反现行生育政策。上户口不会罚款,但当事人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还得被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月14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已出台,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办理户口登记。
    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社会抚养费当然还需缴纳,但这是属于计生部门的法定职责。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 违反现行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发,虽已缴纳社会抚养费,但违反现行生育政策的事实依然存在。因此,是否能应聘事业单位职务,还得由你们当地党委政府出台的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规定说了算。
    象我们这儿,违反现行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五年内不得在政府机关和国家企事业单位聘用。连聘用都不行,更别说是应聘事业单位职务了。
  • 对行政机关具体的罚款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因此,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的有关条件的,上户口会被依法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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