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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离婚。 是男人送的礼物还是报答

离婚 2020-04-14 07: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彩礼返还是不合理的。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
    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 结婚前男女双方给付财物古今中外皆有,现今各国法律也有规范。而彩礼问题,是我国民间一种千古习俗,发展到今天,由于各地习惯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其目的作用、范围和主体更为复杂,根据我们当地的风俗习惯,彩礼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目的作用。彩礼给付不只是订婚时给付,不经过订婚程序直接结婚的也要给付。彩礼一般由男方给付女方,是对女方抚养教育的补偿,对女方父母赡养的预支,为女方制办嫁妆和酒席等开支。女方接受彩礼后,根据习俗也需回馈男方礼品,如西装、皮鞋和摩托车等,这种财产来往是不平等的,来多去少。彩礼给付接受后,当事人确立了恋爱关系,若双方再与他人(她)恋爱,则要承担彩礼归属的风险。
      
    2、范围。彩礼给付的形式一般为现金和物品(包括具有纪念意义的金器),它的名称一般为聘金、见面礼、折娘衣和酒水钱(有的全部用钱折,有的直接拿鱼、肉和酒等),送节礼(端午,中秋、春节几大节)和各项金器(戒指、项链、耳环和手镯等)。
      
    3、主体。给付方一般倾全家之力和积蓄,有的由父母借债置办彩礼,接受方为女方及其父母。若因彩礼负债一般由父母或结婚后男女双方共同偿还。
      
    4、彩礼支出。接受的彩礼一般用于购置嫁妆,回馈男方,制办酒席。开支后一般所剩无几,有的女方还要“倒贴”。
      
    5、地域。一般为广大农村,经济较为落后的贫困地区,最容易产生彩礼返还的纠纷,经济发达、富裕地区或城市一般也不会诉讼,双方理让解决。

  • 1.原则上婚前一方的债务不会转移到婚后的另一方,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某些情况婚前的单方债务会可能变成双方的共同债务,如: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情形。
    2.同时根据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没有以上三种情况的男方是无权要回彩礼的。

  •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再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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