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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有一批货物叫专线帮我找车运到重庆的,合同的内容是从镇江到重庆公路运输.谈好的运价也是公路运输的价格了.可是到了装货当天司机却骗人,司机用汽车从镇江把货倒回来放到无锡火车站用火车帮我运了.而且司机没有告诉我是用火车运了.后来在火车站找到货了.司机却逃跑了.我去火车站把货提出来的时候,火车站的工作人员要我付从镇江到无锡的小车费了,而且装货的费用也要我付了. 不然就不给装了.总共花费4200元.帮我找车的专线答应补尝1000元.我想请问下这合理吗?

交通事故 2018-08-31 06: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止。
    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 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 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 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 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10日内付清当次运费。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七、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 货物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 2. 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赔偿修理费(包括换件费用、人工费及修理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等)。
    八、出现合同第七条情况导致货物逾期运达的,乙方除按该条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同时执行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九、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所有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运单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签发地点: 省 市 区 路 号 发货人: 承运人: 装运时间: 年 月 日 装运地点: 省 市 区 路 号 要求运达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前 要求运达的地点: 收货人: 货物名称: 规格 型号: 重量: 体积(长×宽×高): 包装形式: 件数: 货物价格: 承运车辆车牌号: 运费: 托运人签章 年 月 日 承运人签章 年 月 日
  • 依据《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您可以提存货物,视为合同履行。也可以留置货物担保债权履行,但是合同约定不的柳枝的除外。
  • 根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 运输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二、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三、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四、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五、货物的交接手续;
    六、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七、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
    八、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九、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赔偿金。但违约金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并在明确责任的次日起10日内偿付。逾期支付按日支付滞纳金。货物灭失、短少的,应按此部分货物价值赔偿;货物变质、污染、损坏按照受损货物所减低价值或者修理费赔偿。赔偿价格应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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