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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妹被一个五保户开三轮车碰伤,责任认定书表达另一方负承担全部责任,如今另一方一分钱也没送过,提起诉讼至人民法院,另一方不应诉,法院传票没法送到,人民法院也没法了,我们一起自身处理,人们应该怎么办。

诉讼 2020-05-07 17: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在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特别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中,其侵权行为地往往具有多样性。
    二、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侵权行为地也具有多样性,也就是说,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三、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在同一纠纷案件中的并存。
  • 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有以下三点:
    1、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
    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 、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 、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 再发生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侵权损害的,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决定责任承担,但不能决定损害赔偿额。法院认定肇事者的责任,主要依据就是责任认定书。
    对于赔偿数额,以受害人的实际支出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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