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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妇女能否在男子所在地申请居住基地?

离婚 2020-03-28 10: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抚养和领受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
    大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提出赔偿的,除了其中一方存在严重过错,符合法定条件,女方可以提出赔偿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户口的问题具体建议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户口能不能划分出来,要以房产为前提。如果女方有自己署名的房产,那么她可以带着自己的房产证、土地证、离婚协议书、以及男方的户口到派出所户籍科去办理,户口就可从男方户口本上划分出来。
    如果没有单独的房产,那么女方则不能将自己的户口从男方户口本上划分出来。
  • 离婚后宅基地如何分割?
    1、分割原则。 基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特点,离婚时,必须首先区分出争议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的分割则可以参照城市房产分割的原则进行。
    2、分割方式。由于农村房产与特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相联系,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为前提,因此,农村的房产只能出售给同村的村民,不允许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销售给城市居民。这就决定了离婚分割农村房产的方式一般只有竞价取得和作价补偿两种方式,而不能采取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拍卖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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