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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土地纠纷,村支部调解无效,可否起诉?

调解 2020-03-26 17: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土地确权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 土地确权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以处理争议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1.如果是承包地,确权与继承没有关系,因为承包地承包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是个人财产,也就不是遗产,不能适用《继承法》。承包地确权后,承包人死亡,只能由同一户口的其他家庭共同承包人继续耕种到承包期满。
    2.如果是宅基地,确权后,可以和宅基地上的房产一起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 实际上,土地确权处理过程中,还有经以下六大基本原则要遵守的,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1.承包的用地面积小于实际用地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标准。
    2.已被合法占用并拿到补偿的土地直接从确权登记的土地面积上减出来。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比如:荒废已久的土地就不计算在内了。
    4.用作公益用地的情况处理。其中处理分为两点: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这个处理方法是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由村民组织实行民主协商解决,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未获得审批而先出行建设改变用途的,一律不予进行确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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