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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女性此前未生育有一子,分了之后,如今和新任丈夫领了结婚证书,身具八月胎儿,今日去村内拿办准生证表示要女性的婚育证明,叫我要去男朋友村内开婚育证明,万一不给开怎么办呢

妇女儿童权益 2020-04-03 07: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子女或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符合条件要求在内地再生育子女并入户的,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原有子女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包含出入境记录; 
    2、中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原有子女取得该国永久居留权等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原件。 
  • 办准生证(包括计生管理及其他涉及计划生育的证明)有个规则,即夫妻双方是农村户籍的,计生管理由男方户籍所在地进行;如果夫妻双方户籍性质各异的,计生管理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进行。按上述标准,你自己判断一下,如果计生办不肯给你办理相关手续,你可向县级计生局投诉。
    记着,必须是县级计生局。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以夫妻的名义同居了四年,对外以夫妻之名相称,且周围群众也认为双方是夫妻,期间甚至可能生育了子女,但只要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二人系同居关系,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有一点必须明确,即便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当事双方生育了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双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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