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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被上诉人上告,XX院发回重审,是否归属于二审?

诉讼 2020-04-07 18: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通过原审法院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如果二审中院判决发还重审的,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审判。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 一个案子经过了一审和二审又再审,再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则原审法院是一审法院,对案件重新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重审是一审法院对经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后认为一审法院或
    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裁定发回重审而对案件进行的重新审理。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案件恢复到原告起诉时的初始状态,重审一般由一审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追加当事人;一审法院应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按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判决等程序依次进行。当事人(包括新增加的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根据该规定,凡是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予离婚的,且经调解无效的,就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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