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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自从2016年4月28日第一次离婚审判以来,我没有任何消息。今天,我要问你是否结束了。我没有判决书或调解信,我没有任何态度或态度不好。怎么了?应该有判决吗?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20-03-31 05: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还是民事诉讼,开庭查清事实之后,调解是必经程序。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依法进行判决。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规定是,如果法院采用的是普通审理程序,会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以内审结下达判决书。  如果法院采取的是简易审理程序,会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一般是20-25天之后吧,法律对开庭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对案件的审结时间有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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