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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在今年7月份在一家私营单位做销售,因家中有事急需钱,将当天货款2万6千元拿走了。完后去了外地,期间给老板打过电话,说分批还给老板,老板报案了,当地派出所已经立案,罪名是职务侵占,并出了拘留证,在网上被通缉,他还不知道。今天在异地被公安局抓起来了。请问1、这种情况能通过它原单位老板销案么?(跟老板协商还钱)2、如不能销案,在积极退还欠款的情况下会被判刑么?判多久?3、这种案件怎么处理最合适。请专业人士回答,最好是办过此类案件的人士

债权债务 2018-08-31 10: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职务侵占是公诉案件,由公安局管辖,是否谅解不影响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2010年5月7日发布施行)  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在派出所报案做笔录不能算立案。其所谓“立案”应当符合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刑法罪名就有436多,单就经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有86种的规定。如果是治安案件报案是称为“受理”。
      可以再找经办民警(当时案件受理人)查询,案件办理情况。
  • 犯罪嫌疑人在异地作案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报案,即使该受理的机关没有管辖权,也应当先受理,然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不过如果想要案件尽快立案侦查,还是要到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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