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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2009年违反规定扣留暂押17余万元将近四年半時间,资询申请国家赔偿贷款利息,应按哪些规范申请办理?是按当期贷款利率,還是按当期定期存款利息?還是按当期活期利息?原因或根据是啥?

国家赔偿 2020-04-18 14: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1)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如同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但最高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3)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付至死亡时止;  
    (4)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因此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以及其他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或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是以行政或司法机关违法为前提。赔偿又分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在国家赔偿法中设置了不同的程序。  刑事赔偿主要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违法,给当事人造成侵害。
    其赔偿程序的初始得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确认申请,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确认违法有多种形式,如错判、错拘、错捕等,这些明显错案的,实际已经确认违法,不需要再走确认程序。
    不明显的,或当事人认为是违法,但需要行政或司法机关确认的,则需经行政或司法机关确认,确认的期限是60日。对确认有异议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能“申诉”,也就是进入了“信访程序”。
    一旦该机关确认自己行为不违法,你就永远走不进赔偿的实体中了。这也是现行国家赔偿法的缺憾,故被人们称为“不赔法”。对确认违法的,才可进一步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二个月内,应当作出赔偿决定。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行政赔偿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违法,给当事人造成侵害的。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可以看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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