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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如果婚后签订的协议,离婚的净解除是否有效?

离婚 2020-04-03 13: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其实你的这个份协议有很多问题: 第一:房子问题。你说你们是在07年2月14日补办的结婚证,房子是在2005年公公给你们买的,那么就是说买房是在结婚之前,在司法实践之中,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一般会认定这个房子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的,那么你们约定的90%里面就不包括这个房子。
    第二:“以及房子里的所有东西”这样的话很含糊,无法最后确定你们离婚时房子里到底有哪些物品。 第三:关于离婚后对外债无的约定,虽然可以在你们夫妻两个人之间发生效力,但是一般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也就是说如果真有债务,你还是脱不了还债的干系。 最后想要说的就是,离婚协议只要在双方自愿是基础上,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别人是利益,一般法院都会认可其效力的,双方当事人也应该受到协议的约束。
    要提醒你的是,协议要内容清楚,否则有了和没有一样。
  • 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属于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但是法律规定的是“同居”即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所以你应该收集相关证据,仅仅“出轨”证据不足以使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其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这一条,你在进行离婚诉讼时可以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使男方净身出户。
  • 你好,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此种方式要求双方必须到场,且对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果一方不到场,则不能办理;二是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又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则到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你首先思考你们的婚姻有无继续维系的必要,如果没有,则当断则断。婚姻维系的必要性是以双方是否相互珍惜前提的,而不是以给孩子一个貌似完整的家为中心。对女性来说,也许早一点结束一段不合适的婚姻对自己对孩子都要好些。 关于房子问题,如果房子是婚前的,产权也是公公的,那么你不能分割,因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孩子也不能分到房产。 虽然你无法分割房产,但如你离婚后无处居住,可以要求困难帮助。此种帮助既可以是要求男方以金钱帮助的形式,也可以是他们家庭共同房产的居住权。在离婚时你要强烈要求你须居住此房,这种困难帮助婚姻法是有明确规定的。 如果你们有其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有损害才有赔偿,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男方对你损害,可以要求赔偿。有伤残等级的,按伤残等级赔偿,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伤残等级,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赔偿多少,由法院酌情处理。但在司法实践,女方要求赔偿得到支持的很少,一是基于证据不足,二是基于法治的落后。》 我摘录了部分法条,供你参考: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如还有疑问,可以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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