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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清了,可是还没做好贷款可以核算出来,吗?

合同纠纷 2020-03-29 13: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合同和银行贷款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解除购房合同不代表连贷款合同也同时解除了,买房人和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依然存在,借款还是要清偿的。实践中买房人退房后,开发商要将购房款返还给买房人,但开发商为了防止买房人取得所退的购房款后不去归还贷款,势必影响开发商的利益(退回的房屋上有抵押权存在),开发商会将该退还的全部房款分为两个部分:银行贷款未偿还部分由开发商直接还给银行,首付和已经偿还的贷款部分退给买房人。
  •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退房是开发商的过错导致的,那么除了全部房款外,开发商还应当赔偿购房者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
    很多购房者认为,自己只是支付了首付,所以退房时开发商应当也只退还首付。
    这是不对的,开发商在退房时不但要返还购房者自己支付的首付,还应当将银行支付的贷款全部返还给购房者。换句话说,退房时,开发商必须把购房的全部房款返还给购房者,购房者再把按揭贷款的部分返还给银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
    (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社保卡办贷款条件
      用社保卡办贷款,需要借款人有一定的还款能力。能证明自己还款能力的,就要从收入及财产方面来讲了。若是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那么借款人需要有稳定半年以上,3000元以上的收入,并且信用良好。
    若借款人是申请抵押贷款,就要有抵押物做抵押,并且信用不是很差。抵押物有抵押资格以及抵押条件,同时要有抵押额度。
      社保卡办贷款方法
      信用贷款
      借款人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以及当地人民银行答应的征信报告,到当地贷款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在准备资料的时候,借款人将社保卡一并提供,有利于成功获得贷款以及提高贷款额度。
      抵押贷款
      与信用贷款相似,需要的资料除了包括上述组资料外,还要有抵押物的相关具体资料。
    相比较而言,抵押贷款办理会稍慢一点。
      这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只有单独的社保卡是不能办贷款的,但在贷款历程中提供社保卡将有利于获得贷款。借款人资料提供越齐全,办贷款越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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