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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山东枣庄薛城人,2011年4月16日夜间零点30分左右下班途中,本人驾车在一十字路口发生车祸。当时本人驾车自西向东直线行驶在快接近十字路口时,看见红绿灯处于黄闪状态,已不在正常工作,本人减速张望路两侧未发现有车辆这才通过,当我驶过十字路口中心线马上就要过去十字路口时,没成想右侧方向突然急速驶来一辆汽车直接撞到我车右侧中间位置。当时我车基本上算报废了,我头部明显外伤。本人开的是奥拓,对方开的宝马,我哪里顶得过他。对方人没事,只是车前头右侧有点变形。出事之后我与对方协商未果,我只好打电话报警。待交警来到,问清情况把现场保留,最后把我二人带到医院抽血化验,最后经化验确认对方属于醉酒驾车。事发后本人一直在住院治疗,经过医院各项检查本人面部左眼角处有一2厘米裂伤。强烈撞击导致视网膜震荡使本人视力下降由原来1.5下降到0.6.本人右侧第四根肋骨骨折。今天已经是5月16日了距事发时间已经过去快1个月了,交警队责任认定书认定我负次要责任对方负主要责任。对方对我一直都是不闻不问,医疗费都是我自己承担得,我现在班也不能上,别的什么事都做不了心里很焦急。本人对于法律了解的粗浅,不知道现在怎么办好,故想请教律师告诉我此事故我方有没有责任,我应该怎么办才好解决此事?感谢为盼!

交通事故 2018-08-31 12: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事故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划分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交警的责任划分结论将会是下列五种责任情形之一,即一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则承担不同的责任,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比例也会不一样,因为赔偿责任是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主要依据的。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 事故责任认定书下了吗?给你的处罚通知书上有复议和期限的时效过了吗?可以申请。事故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划分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
    交警的责任划分结论将会是下列五种责任情形之一,即一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则承担不同的责任,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比例也会不一样,因为赔偿责任是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主要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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