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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的法人欠我钱,有合同和法人签名。法院已经下令偿还。但是在判决之前,公司的法人变更了(也许是为了避免债务)。现在已经被提出执行,但是不知道公司账户,也不知道新的法人账户。法院能否住原法人的个人账户?一个公司的法人欠我钱,有合同和法人签名。法院已经下令偿还。但是在判决之前,公司的法人变更了(也许是为了避免债务)。现在已经被提出执行,但是不知道公司账户,也不知道新的法人账户。法院能否住原法人的个人账

债权债务 2020-04-20 17: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在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可以查封肇事车主的车辆。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 只要属于诈骗行为,不论数额多少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诈骗的财物,而如果诈骗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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