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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交通事故负责人是否减分,是否有不良记录

交通事故 2020-04-09 06: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 交通事故车祸赔偿,赡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不一定扣分。如果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扣分。 具体扣分细则如下: 一次记分的分值, 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 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说明他一定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事故时,交通违法行为一定要处理。
    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就没有违法行为,不要处理,就不存在违法记分了。 二,但是,交通违法行为不全是有记分的。(比如违停不记分,超速)。
  • 从上公交车之时,即与公交车运营公司成立了城市公交汽车客运合同。而公交车运营公司作为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向乘客提供公交运输服务并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公交车运营公司为免除自己的责任,必须举证证实丁大妈的伤情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或者丁大妈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等。  《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因乘坐公交车引起的赔偿案件,其中包含了两种法律关系:一是道路交通运输合同关系;二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以上两种法律关系,即合同违约与侵权赔偿竞合,合法权益被损害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以维护自身权益。但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属于一般民事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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