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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通过介绍人,要求二万多件彩礼,两人结婚不到三天,女人送男人上班,新郎送给儿子的饥荒,两人之间有冲突,女人不让男人回家,也不让回去拿东西,你做什么?

离婚 2020-04-11 04: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彩礼是买卖婚姻的残余,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不支持的习俗。彩礼是男方赠与女方的财产,如果是男方借钱给女方的彩礼,属于男方个人或父母欠下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男方个人或父母负责偿还。
    法律规定,双方已经结婚并且同居了一段时间(一般掌握在半年以上)双方离婚的,女方可以不退还彩礼;如果虽然登记结婚但没有再一起共同生活或生活时间过短的,女方应当退还彩礼;如果男方因为给女方彩礼造成家庭整体生活水平下降的,下降水平明显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以下的,离婚时女方应当退还彩礼。
    没有登记结婚只是同居或订婚的,分手时必须退还彩礼。两人结婚在一起生活之后,因为彩礼拖欠的债务,夫妻可以自愿共同偿还,但女方不愿共同偿还的,由男方或男方父母以其财产偿还,女方没有偿还义务。
  • 关于双方在离婚时的彩礼退还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 您好,应当退还彩礼,《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要求女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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