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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就一个工程项目招标(通过代理公司的公开招投标),约定中标人在五日内交纳100万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中标后,未能按时交纳此款,在第7个工作日时,在招投标中的第二顺位中标人,因为第一中标人未能按时交款,要求废除第一中标人的投标,请问,我公司是否应支持该要求?第二中标人此要求是否合理?

综合法律 2018-08-31 16: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符合如下情形,招标人不予退还履约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风险的成因  
    (一)各利益主体对审计要求的多样性  建设单位要求提升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水平,尽量降低工程造价,突出工程项目的经济性和效益性;施工单位要求利益的最大化;行业监管部门则要求工程项目的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等。由于各部门对建设工程审计的出发点和着眼点不尽相同,导致审计的结论、审计的风险也不同。因此,各利益主体最终往往都将焦点问题都集中到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身上,这就产生了最突出而无法控制的风险。  
    (二)内部审计职能的扩展  过去人们对内部审计职能的理解是监督与评价,而内部审计经过发展,对建设工程审计不仅是从建设资金投人、使用、效果几个方面静态地评价、出具审计意见,而且对建设工程实施项目管理也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在监督中,不仅是从造价和资金使用上,同时对建设工程的一切活动和建设过程中主要领导者的经济责任、项目的绩效情况等实施跟踪审计。审计内容随着审计职能的扩大也随之增大,因此审计人员对建设工程审计的风险也相应增大。  
    (三)审计环境的影响  工程项目不同阶段的审计包括工程技术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建设管理审计等多项内容,涉及企业的众多部门。从外部环境看,现代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参与建设工程的相关部门,受利润最大化驱动,不可避免存在着信息失实、错误甚至舞弊行为,增大了审计风险。同时,建设单位内的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审计制度遵守的程度、管理人员素质等因素都会对建设工程审计风险产生影响。  
    (四)审计人员的因素  工程审计工作体现了较强的技术经济综合性特征,因而从事工程审计的人员除了要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之外,还应具有深厚的工程技术知识,否则无法保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等技术性工作的审计。但目前有相当数量的审计人员不了解工程结构和施工要求,无法完成与施工技术内容有关的审计工作,致使工程审计难以达到应有的质量要求,增强了潜在的审计风险。此外,审计人员的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感、职业道德,对工程审计结论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建设工程状况相当重要,也会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的审计质量。
  • 招标单位毫无理由不退投标保证金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如果开标后,投标人未中标的,应该及时退还招标保证金,如果不退还的,构成违约,可以向法院起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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