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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非法经营着200多万支烟,但是利润很少,一般怎么判断呢?

综合法律 2020-04-05 21: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法》里没有明确罚款数额规定。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法专卖实施条例》里有对应规定。你的情况属于五十四条第一款的第二项规定。 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 ,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 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 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 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关于非法经营烟草的共犯问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 犯罪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上述人员中有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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