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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年我以对方涉嫌家庭暴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对方离婚,因对方写下保证书,表示以后不会再发生类似的事,我撤诉。但对方没有按保证书的要求去做,2010年月11月间,对方又侮辱、殴打了我,我又以同样的诉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对方离婚,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不离。现6个月已过去,我第二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要些什么证据?应注意些什么?

离婚 2018-08-31 17: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诉讼案件,适合普通程序审理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实践中,一般离婚是以感情破裂为理由的,首次离婚起诉理由不够充分,而另外一方坚决不离的话一般都不会判离婚,建议你委托律师为你诉讼,争取更多的权益。
  • 起诉离婚如果没有财产争议,仅仅需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如无法定情形(家庭暴力,婚外与他人同居、赌毒恶习不改等),而对方又不同意离婚,实际上很难证明感情确已破裂。不过,没关系,不提交任何证明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也可以。
    只要提交起诉状、户口本及结婚证复印件即可。如对方不愿离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首次起诉法院一般不判离。如坚决要离,6个月后再起诉,该行为本身即可说明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一般会判离。
  • 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陈述及相关知情人证人证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证据及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婚前采取隐瞒情况等手段骗取婚的证据;
      
    4、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或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5、一方有不忠实另一方或具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的证据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双方婚后长期分居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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