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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挨揍中正当防卫导致别人受伤了,怎么处理,担负刑事处罚吗

肖像权 2020-04-21 16: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三)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四)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五)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六)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七)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 正当防卫可以由受害者本人进行,也可以由第三人进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通过暴力的正当防卫进行,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严重损害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而且手段要与违法行为相当,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就不属于正当防卫或者属于防卫过当,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的。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n第二十条n【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n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n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为了维护自己的、他人的或者国家的合法权益免受不必要的损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那么,要想成立正当防卫,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要想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下列几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如果说对方只是轻轻拍了一下你的肩膀打招呼的,就不能说人家是在对你实施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如果自己在对方还没开始动手侵害的时候、或是在对方侵害行为结束以后,自己去动手的,这样子就不能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形。要是自己有这两种行为的,自己还会构成侵害他人。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要是说你对侵害你的人以外的人采取行动的,那么,这就不成立正当防卫,还是属于侵害他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如果对方对你只有伤害的故意,你就拿起刀子或者更具杀伤力的武器意图杀害对方的,就是属于防卫过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由于反击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法律上是可以容忍的。   除此之外,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个规定属于特殊防卫,虽然也属于防卫的一种,但由于侵犯行为的特殊性以及严重性,这种防卫有其自己的条件:   
    1.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按法条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   
    3.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
  • 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刑事拘留吗?
    不是。逮捕和刑事拘留,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一样,都不是一种刑罚,它们只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的会有刑事处罚,根据《刑法》关于刑罚的种类
    1、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2、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3、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4、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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