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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家庭暴力,对方失踪了,不接电话,不回信息,怎么离婚?

离婚 2020-04-19 06: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离婚的其中一种方式,适合一方愿意另一方不愿意离或者拥有离婚财产纠纷的情况。 起诉离婚的手续办理流程
    1.写民事诉状
    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
    a.请求离婚; b.小孩的抚养问题; c.财产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
    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
    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离婚,结案;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
    你的朋友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 1、离婚解决三个问题:夫妻身份关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
    2、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3、协议离婚到民政局,诉讼离婚到法院;
    4、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协商,协商好第1项,签字后,领离婚证,离婚;
    5、诉讼离婚即打离婚官司,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判决离婚结案;
    6、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
    7、子女的抚养,原则上共同分担;
    8、协议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不服,离婚一年内可申请重新分割,法院应当受理。
  • 遭遇家暴时,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家庭暴力怎么起诉离婚:
    第一,写离婚起诉状
    (一)在开头写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二)写明诉讼请求,一般在起诉离婚中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2、有关孩子的抚养问题,包括由谁抚养,抚养费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等;
    3、有关财产分割方面的请求。

    (三)书写事实与理由,概括一下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生子,因何原因离婚等情况。
    (四)具状人的姓名和日期。 离婚起诉状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口头到法院起诉的,法院会做记录,需起诉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准备诉讼需要的证据 这里所讲的证据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证据、结婚证、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财产方面的证据,包括房产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拿着之前准备好的起诉状2份,证据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2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双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诉,到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立案庭审查是否受理该离婚案件,并交纳诉讼费用,回家等通知。
    第五,法院受理了该离婚案件后,将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对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第六,离婚调解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所以如果对方同意离婚,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离婚调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组织调解也可能是在开庭时首先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调解成功的,发民事调解书。如果不同意离婚或者调解不成功的将继续开庭。
    第七,开庭时,双方都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讼请求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对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做出判决。
    这时,法院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决不予离婚。一般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离婚。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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