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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几个问题,请百忙之中给予解答,谢谢!案例:09年做网管期间结识与一个在网吧工作的十八九岁的女孩发生了关系,双方自愿。后来她和别人结婚,2010年三四月份因有身孕被丈夫赶了出来,她说孩子是我的,但她同好几个人都发生过关系,当时看她挺可怜的,我就让她跟着我了,算是对她的负责。她住在我家,2010年6月她在医院产下一个女孩,算是“我们的孩子”,期间一切由我家人负责照看,我在外工作不常回去。因为想和弟弟同日结婚,所以暂时没办结婚手续,但怕影响孩子就先给孩子上了户口。因无法忍受她一年多来几次因琐事闹得不可开交,沟通不见效果,所以我打算离婚:问题:1.我们没有结婚证,要真离婚怎么解决,在法律上有什么责任义务?2.我们要离婚,孩子归谁?(孩子户口在我家)3.她带走孩子回她家不回来,走时没任何人知道,我是问了才知道,她这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若触犯属于什么性质?6.从我们发生关系到现在的过程中,我是否触犯了法律?若触犯属于什么性质?7.在孩子的归属问题上,孩子归属我的可能性大还是归属她的可能性大?以上问题是我不解之处,请律师帮我解答,谢谢您!

离婚 2018-08-31 19: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般来说,抚养费给付至孩子成年;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
    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 婚姻关系是在结婚证为依据的,户口簿显示已婚,不代表双方的婚姻关系有效。双方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不是有效的婚姻。则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但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前结婚,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视为事实婚姻关系,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视为有效婚姻,需要办理离婚手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自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你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交给法院;   
    (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给法院;   
    (五)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六)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七)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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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暂时没办结婚手续,1.我们没有结婚证,孩子归谁?孩子归属我的可能性大还是归属她的可能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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