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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车主的反向全责导致我们的车辆损坏,保险公司和4s店的固定损失利润太大,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而且店面不能达成协议,车辆没有修理,对方车主拒绝支付差额,我如何起诉对方?

保险纠纷 2020-03-31 09: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保险公司进行追偿时需要满足下面的条件: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
    3、仅限于以下的法定的三种情形:
    (1)驾驶人还没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比如还在参加驾驶证资格考试;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4、追偿权的金额以实际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
    确定属于保险公司可以追偿的范围后,追偿的范围还要受以下的限制:
    1、受限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范围;
    2、限于保险公司实际赔偿给受害人的范围;
    3、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赔偿,应限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
  • 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简单的说,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法》第 22 、 23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情形,  
    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情形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二、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哪些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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