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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10号我与老公的离婚案通过法院的开庭审理,老公是原告,我是被告,我是主张不同意离婚。。开庭也只是询问了一下事情的大概情况,对方也没有提供有力证据。。就休庭了。。2个月后我就接到法院判决书。。准许离婚。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公平。。

离婚 2018-08-31 21: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一方不同意意离婚,就只有到法院起诉离婚。这类案件,最好委托律师处理,因为双方分歧较大,代理律师出面可以做一些调解工作,也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离婚案件一般处理时间为三个左右。
    诉讼费用三百元,律师费可以到律师事务所与本律师面谈。律师受理案件后,会去调查收集一些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因为结婚不久,感情基础薄弱,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
  •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中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夫妻关系事实上已完全破裂,不能继续维持,没有恢复和好的可能,就应该准予离婚。相反,婚姻关系事实上没有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
      婚姻法列举了五种具体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 关于法院开庭判决,需要具体分析,例如: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以知道准许双方离婚的原则是“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
    在确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时《婚姻法》列举了四种法定情形。
      实践中法院要确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夫妻间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会从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统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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