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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5年9月5日以2400元租的房子,压一付三的型式,一季一付,到2006年9月5日,原房东以2000元又续租给我们,到2007年3月5日由新房东接管合同,2007年6月5日新房东提出合同到期后(2007年9月5日)就不再出租,我们确认房屋到期后,压金需退给我们,但新房东不退,说压金给谁了找谁去,老房东又让我们向新房东要压金,在合同里我们写有2006年9月5日-2007年9月5日的合同为2005年9月5日-2006年9月5日的续租合同,压金2400元不变!因为压金事宜一直没有办法确认,所以2007年6月-2007年9月的租金我们一直没有给他!到2007年8月中上旬,新房东找来第三者(房屋中介公司),写下收条,上面写有“2007年9月5日收房后,房屋压金2400元由房主退还给我们”房主也签了字,所以我们交了最后一个季度的租房费,这家中介公司常带人来看房,还要求我们必需在家,我们认为他打扰我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告诉他在我们正常使用期间不接受任何看房者,但中介公司的人却说,房主已经和他们签定了委托书,由他们全权负责,交房时让我们联系他们,是他们过来收房,还声称不让他们看房,收房时就不要求他们(因为他们说最后房屋压金由他们退还给我们)!

合同纠纷 2018-08-31 21: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房合同的租金主要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意合,靠合同来约定。目前没有法律或规范性文件来规范,而且这涉及的物价的变化与房屋出租市场的变化,存在着明确的不可知性与不可预见性,很难予以法定的规范。
    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方式:比如:定期递增,按一定周期比照经济增长比率适当增长(但须承租人的同意并明确约定);随行就市适时调整合同约定的租金额度,如果市场发生了明确变化,合同当事人及时协商达成新的租金标准;参照同地区、地段、同水平的租金进行调整。
    主要是约定明确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方式与责任(比如双方协商不成时给予相应的,特别是合理的预备期的时间后解除合同)。
  •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除了支付违约金,还有损害赔偿、继续履行和其他补救措施。其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 、支付违约金
    2 、损害赔偿
    3 、继续履行
    4 、其他补救措施
  • 合同法明确规定,租赁合同中未经出租方允许,承租方不得私自转租,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可以以此解除合同,同时对方长期拖欠租金的行为也依据在事实上构成了违约,你们可以依次直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限期搬出并付清拖欠的租金。 对于装修补偿的问题,不知道你在什么地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有一个专门规定,一要看其装修是否获得你们的允许,二如果其违约造成合同解除,出租方一般也不用另行补偿。
    当然,以上均需有一定的证据支持,并采取相应恰当的法律措施,否则可能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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