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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了一个店面,交了一笔转让费给上一任租房人,当时打了电话给房东也就是业主,她口头承诺我也有转让权日后不做了也能继续转让给别人。后来按年给房东交租金,并口头说过以原始的租房协议为准。房东与上一任租房人的原始租房协议也在我这,上面说了租用期间转出转让权由乙方支配,合同期满后乙方具有优先租用权,合同期满后甲方应保证同等条件与乙方协商,如甲方卖房应等合同结束。我去年房租是交到今年6月份,现在想转让出去,但是别人要求我再和房东签一年合约才肯转下来,我和房东说提前交一年房租给她,但她说不租给我了,后来又说要卖掉。请问,我现在就没有办法了吗,如果在6月份之前我没有转让出去,我就不能租,转让费也收不回来了吗?而且,如果房东说卖掉店面,其实是收回去租给其他人或者转让给其他人,这样是可以的吗?

合同纠纷 2018-08-31 21: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 租房合同的租金主要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意合,靠合同来约定。目前没有法律或规范性文件来规范,而且这涉及的物价的变化与房屋出租市场的变化,存在着明确的不可知性与不可预见性,很难予以法定的规范。
    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方式:比如:定期递增,按一定周期比照经济增长比率适当增长(但须承租人的同意并明确约定);随行就市适时调整合同约定的租金额度,如果市场发生了明确变化,合同当事人及时协商达成新的租金标准;参照同地区、地段、同水平的租金进行调整。
    主要是约定明确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方式与责任(比如双方协商不成时给予相应的,特别是合理的预备期的时间后解除合同)。
  • 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日后发生纠纷也是需要按照租赁合同来处理,建议谨慎对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8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通知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51条、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后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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